什么是恶意收购?
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一词是指另一家公司违背前者的意愿收购一家公司。在敌意收购中被收购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而执行收购的公司称为收购方。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方直接联系公司股东或争取更换管理层以使收购获得批准。敌意收购的批准通常通过要约收购或代理权争夺来完成。
来自收购方的恶意收购的影响因素通常与任何其他收购的因素一致,例如认为公司可能被严重低估或希望获得公司的品牌、运营、技术或行业立足点。恶意收购也可能是激进投资者寻求改变公司运营的战略举措。
目标公司管理层不同意该交易为敌意收购。当一个实体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或合作的情况下试图控制一家公司时,就会出现这种类型的投标。代替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潜在收购方可以:
- 发出要约收购
- 使用代理权之战
- 尝试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必要的公司股票
当一家公司、投资者或一组投资者提出要约以高于当前市场价值(CMV)的溢价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时,董事会可能会拒绝该要约。收购方可以与股东接洽,如果要约对市场价值有足够溢价,或者如果他们对当前管理层不满意,他们可能会接受要约。1968 年的威廉姆斯法案 对投标报价进行了规范,并要求披露全现金投标报价。
在代理权争夺战中,对立的股东团体说服其他股东允许他们使用其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如果进行恶意收购要约的公司获得了足够多的代理,它可以使用它们来投票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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